□本報記者陳麗平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首次分組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針對司法解釋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草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同時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審議中,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應當加強對司法解釋的審查和監督,並完善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
  人大加強司法解釋監督
  叢斌委員建議,司法解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前,要加上“審查”兩個字。“兩高”作出的司法解釋不是僅備案就可以了,還要審查。司法解釋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董中原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司法解釋“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的規定。理由是,針對目前越權解釋時有發生的現狀,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立法機關和法律解釋機關,有權且有必要進行審查、監督,確保法律的統一性得到維護,確保法治原則的貫徹落實。
  叢斌還建議增加一條規定:違反本法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司法解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廢止的決定。
  “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叢斌說。
  規範司法解釋制定程序
  白志健委員說,草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一規定將通常所說的司法解釋納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備案審查機制中,是一項進步。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備案都具體規定了處理機制,包括在何種情形下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等。司法解釋的備案沒有具體規定處理機制,建議予以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甘道明也建議完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兩高”的司法解釋制定程序,明確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
  應當切實加強立法解釋
  “草案上述規定使我國防止司法解釋越權有了新規。”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說,我們是成文法國家,很難制定“對號入座式”的規定,這就需要有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1955年,司法解釋權只授予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才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可以進行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應該有,但不要創製,創製就會侵犯立法權。同時,對司法解釋要有監督。1997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與同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有不一致之處。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才解決了檢法兩家在罪名總數和部分罪名名稱認定上的分歧。
  賈春梅代表認為,司法解釋的不統一至少說明三個問題:一是我國刑法存在疏漏,法律規範不夠嚴謹;二是沒有充分發揮立法機關的作用,及時頒佈立法解釋,維護法制統一;三是我國司法解釋權缺乏協調機制。與司法解釋相比,首要的還是立法解釋。按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立法解釋權,但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過少,要切實推動和加強立法解釋。
  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法律的效力問題以及法律的衝突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解釋。
  秦希燕認為,在實踐中法律衝突較多。立法解釋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兩院”作出的是適用法律的解釋,適用就不得改變法律的原意。
  (原標題:加強人大對司法解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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